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亚博游戏官网_亚盘足彩app:印发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修订)及忠县县长
质量管理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亚博游戏官网_亚盘足彩app:印发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忠府办发〔2014〕51号)自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亚博游戏官网_亚盘足彩app: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引导、激励我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管理奖”)由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设立,对我县质量提升发展、技术创新创优、品牌示范引领、效益显著的企业授予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
第三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忠县人民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为每届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忠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以国家标准为评价准则,专家评审为技术支撑,评审程序为质量保证,政府决策的评选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同志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监督工作的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担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选办公室负责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聘请有资质并遵守相关管理办法的人员组成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发动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县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全市监督抽查中,没有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企业经营收入、纳税额度、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办公室书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组织简介;
(三)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县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或组织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或组织申报、资料评审、企业或组织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向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单位颁发奖金、奖牌和证书,奖金金额参照忠县人民政府相关品牌奖励办法执行。
县政府优先推荐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申报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为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县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县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费用和奖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总结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县政府审批后,取消其获得的县长质量管理奖,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确保忠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忠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不向被评选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监督工作的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科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食药监忠县分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该成员单位联络员。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决定和处理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县政府上报县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
第六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二)负责评审员的聘用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评审工作,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情况和拟奖候选企业名单;
(四)负责处理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
(五)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组建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负责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一)评审组职责:
1. 负责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工作;
2. 负责撰写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
3. 负责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4 .负责对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审组组长职责:
1. 负责编制评审计划,提交评审组审核;
2. 负责监督管理本评审组评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及保密情况,对评审质量负责;
3. 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形成评审结论;
4. 负责组织撰写并按时报送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三)评审员职责:
1. 负责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分工,全面、细致、准确地完成交办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记录;
2. 负责严格遵守评审计划,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3. 负责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培育、指导本行政县域内企业争创县长质量管理奖;
(二)负责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三)负责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五)近3年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企业经营收入、税收额度、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
(一)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二)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三)上一届获奖企业自获奖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被撤销县长质量管理奖未满5年的。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为申报表、组织简介、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并经相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二)组织简介应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撰写,字数在3000字以内;
(三)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撰写,字数在60000字以内;
(四)证实性材料按照当年度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相关证明须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
第四章 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标准。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进行,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标准总分为1000分,具体要求和分值为:
(一)领导(10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在价值观、发展方向、目标、对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关注,激励员工创新和学习等方面的作为,以及企业的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战略(80分)
评价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制定、部署及其进展情况。
(三)顾客与市场(90分)
评价企业确定顾客和市场的需求、期望和偏好,建立顾客关系的方法;确定影响赢得、保持顾客,并使顾客满意、忠诚的关键因素的方法。
(四)资源(12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为确保战略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为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所配置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及其他的财务、基础设施、相关方关系、技术、信息等。
(五)过程管理(110分)
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等管理的主要方面。
(六)测量、分析与改进(100分)
评价企业选择、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信息和知识的方法,充分和灵活使用数据、信息和知识,改进企业绩效。
(七)经营结果(400分)
评价企业在主要经营方面的绩效和改进,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以及企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按照《评选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一)发布信息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媒体、县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管理奖申报条件、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均可提出申报,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三)资料评审
资料评审采用集中封闭的方式,分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步骤进行。独立评审由评审员分别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逐条评分,提交独立评审原始记录;独立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组长组织本组成员进行合议评审,统一评审意见,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资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含500分,下同)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布,通知企业做好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准备;资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下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反馈评审报告。
(四)企业答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企业答辩,答辩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答辩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程序:
1. 陈述。答辩人对本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简要陈述。
2. 提问。评审员根据企业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答辩人陈述提出问题,答辩人现场回答。
3. 点评。评审组组长对答辩人陈述的管理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改进建议。
4. 评分。评审员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对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五)现场评审
1. 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为召开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查看、分工实施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查阅、形成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撰写评审报告等。
2. 现场评审过程中,当评审员发现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与自评报告有严重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时,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取消该企业的评选资格。
3.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同意现场评审情况和结果。
(六)综合评选
1. 计算评审得分。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为依据,计算企业评审得分。其中,资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80%。
2. 评审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进入综合评选。
3. 综合评选排序。评审得分加答辩得分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排名前5家企业列为县长质量管理奖候选企业;若当年度所有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均低于450分,则该年度奖项空缺。
(七)社会公示
1.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候选企业的名单在县级媒体公示。
2. 公示时间为7天。
3. 公示期间,若有公众对拟奖候选企业提出投诉、举报或异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取消该企业的评奖资格;若情况不属实,则继续保留该企业的评奖资格。
4.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合格的企业,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
(八)评选委员会审议
1. 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到会成员单位数应超过三分之二。
2. 会议主要听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亚博游戏官网_亚盘足彩app:年度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报告,审议并确定县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
3. 评选委员会将县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县政府。
(九)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后,报请县长签署,县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十)颁奖表彰
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由县长为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每年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管理和绩效。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市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管理奖。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县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与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